为了规范朔州市红十字会票据的使用,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市红十字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财务票据主要是指本单位凭《财政票据购领证》向市财政局购买的《山西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二、单位制定专人负责票据的计划、领购、核销、保管和年检等票据管理日常工作。
三、及时做好票据购领、核销工作。再次购领票据时,做到先核销后购领,申购数量上做到“核旧领新”。在票据核销上,做到先自查后核销,只有自查合格后才申请核销。
四、按规定使用票据。不得出借、转让、买卖、代开、伪造票据。在启用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是否已经到期、票据是否缺连、缺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并由其处理。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
五、票据填写必须规范。票据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日期”栏中,必须填写开票当日;
“捐赠人”栏中,填写捐赠人提供的全称;
“捐赠项目”栏中,填写市红十字会开展的捐款项目,如:博爱一日捐、日常捐款、募捐箱捐款等。如果捐赠对象明确是向“博爱一日捐”中某个项目捐款应在括号中标注项目名称,如:博爱一日捐(助学捐款)、博爱一日捐(救助先心病捐款)等。如果捐赠对象明确是定向捐款时,应标明受赠人的姓名及贫困原因,如:定向捐赠烧伤病人×××。遇到突发事件捐款时,应完整填写捐款项目,如:四川汶川地震捐款、四川九寨沟地震捐款等。
“实物(外币)种类”栏中,填写人民币现金或人民币转账。
“金额”栏中,按照捐赠人实际捐赠,市红十字会实际接收到的捐赠金额填写。
“开票人”栏中,以实际开票人签章为准。
如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涂改、挖补等,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
六、按规定保管票据和《购领证》。单位建立票据专柜,由专人负责保管,做到票据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等。丢失票据或《购领证》,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向会领导报告,必须由当事人书面说明原因并经专职副会长签章确认后,并在媒体上公告作废。在核销上述票据时,单位还需向市财政局提供相关的处理意见报告。单位已开具的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期满后,造具《朔州市红十字会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存根销毁清册》,送市财政局销毁。
办公地址:朔州市朔城区民福东街卫生大楼2008室
联系电话:0349-5990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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