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朔州市红十字会捐赠接受和分配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山西省红十字会捐赠接受和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开展捐赠接受和分配使用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募捐
第三条 募捐是指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宗旨依法募集资金、物资、财产权利的过程。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和权利均属于本办法所指的捐赠财产,包括资金、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服务、使用权等。
第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的书面授权,均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进行募捐。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在募捐和捐赠接受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在本辖区或本行业内开展募捐工作。市红十字会根据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向全市或申请省红十字向省外发出募捐呼吁。各县(区、市)红十字会未经上级红十字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辖区外发出募捐呼吁。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的“博爱一日捐”活动,以及通过现场、邮局、银行、互联网、手机、募捐箱、义演、义卖、义赛等渠道、方式开展的公益项目、专项基金等日常募捐活动,都应依法合规进行,不得违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八条 实施募捐工作专业化管理,各级红十字会从事募捐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的数据库募捐,公益项目、专项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化募捐方式,应科学项目策划,规范项目管理,严格项目实施。
第三章 捐赠接受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根据救灾、救助和红十字事业发展需要,依法接受捐赠。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合法的、有处分权的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及时办理所有权移交手续。
第十条 接受捐赠的财产必须开设专户,独立科目,开具票据。
(一)接受捐赠的现金、物资应开具《山西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登记造册,及时入账入库。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由捐赠方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否则不得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三)接受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等特殊物资,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其有效期应当在可执行的合理期限之内。
(四)对于接收的不适用于救灾、救助等工作的物资,在征得捐赠方书面同意后,可转为红十字会备灾、重建或其他人道救助之用,也可进行拍卖,其收入转入募捐专户。
第十一条 对捐赠财产数额较大,捐赠对象较为特殊,捐赠方式较为复杂的,应签署捐赠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
第四章 分配使用
第十二条 分配使用范围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财产,主要用于应急救灾,助医、助学、助困、助老,精准扶贫和博爱送万家等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救助活动或项目。
捐赠人有定向要求的,应按捐赠意愿使用捐赠资金和物资,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者的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资金和物资,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需要使用。
第十三条 分配使用流程
(一)灾情发生地或其他存在困难的各县(区、市)红十字会,根据灾情或工作计划,组织工作人员或指定当地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深入受灾地区或拟救助对象家庭调查了解实际情况,评估灾情或困难程度。
(二)根据评估报告及募捐财产情况,与捐赠者沟通,确定受益人群,制定采购、分配、救助方案等,报会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
(三)重特大灾害救助,要统一纳入全市应急指挥管理体系,由市应急指挥机构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四条 分配使用程序
(一)紧急救助:包括本市和各县(区、市)的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等。
对外市、县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等的资金、物资使用由市红十字会研究决定。
对本市内的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等的资金、物资使用由各级红十字会根据灾情评估、募捐情况、群众需求等,由各级红十字会研究决定。特殊情况报处置突发事件指挥部根据灾害程度统一调配使用。
(二)日常救助:准确了解掌握救助群体对象需求,制定年度救助计划,依据财力情况,确定救助标准,严格救助程序,有序开展日常救助。
(三)临时救助:参照《朔州市红十字会特殊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执行。
受灾人群领取救助资金和物资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并签名。发放救助资金和物资时应留存影像资料。
第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必须按规定要求将救助资金或物资发放给救助对象,确保及时到位。严格发放管理,禁止挪用截留、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违规发放行为。
第五章 效果评估和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财产发放前,当地红十字会要将受益人群名单和救助资金和物资数量等信息进行公示。
接受捐赠财产在发放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由当地县级红十字会对受益地、受益群众接受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回访,抽查对象不低于发放总数的20%,对捐赠财产使用效益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改进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上级红十字会要对下级红十字会的救灾救助资金、物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进行暗访调查。
第十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对救助资金和物资在接收、分配、使用等环节产生的文件、票据及相关资料等,应妥善保存。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及所开展的救助活动必须接受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红十字会的监督检查、审计机构的审计,审计结果应向捐赠者反馈,并通过红十字会网站及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对违规发放募捐资金和物资,存在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行为的组织和个人,要依法惩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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