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朔州市红十字会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红十字会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山西省2024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晋财购〔2023〕50号)等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机关各科室使用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实施的采购行为,适用本办法。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使用市财政下拨的红十字事业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彩票公益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山西省红十字会下拨的项目资金、经营收入等单位可支配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采购行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采购过程要有详细记录,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溯。捐赠人对采购另有书面约定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按其约定采购,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第二章 采购形式及数额标准
第五条 财政性资金采购行为实行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一)集中采购
1.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列出的品目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2. 单项或批量小于50万元的小额零星采购,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可以按照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大于或等于50万元的,委托集采机构执行采购。
3. 实行定点或协议采购管理的货物和服务,按照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4. 涉及公共安全或公共服务、达到4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按照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部门集中采购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外,本部门有特殊需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可依照法定程序,结合自身业务需要,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向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分散采购
1. 除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单位采购货物、服务单项或批量金额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60万元以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2. 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单位按照主管预算部门或者本单位内部控制与管理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其他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可依法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以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4. 涉及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所需实施救援、恢复的紧急采购项目,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财政性资金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但要参照财政性资金采购形式和数额标准依法进行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七条 自行采购须由负责采购的科室询价采购,采购完成后,编写询价情况说明并签字,与发票一起附在报销单后。
在自行采购中,采购金额较小且长期与之存在购买关系的,需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在选择定点前,要提前做好询价工作。
第八条 采购方式的条件
(一)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 因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时间、数量时限不能确定等原因未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条件:
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 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三)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条件: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第九条 采购中的回避原则
以上各类形式的采购,要回避与我会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企业进行采购与招投标。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十条 市红十字会采购小组由本会领导和综合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一)制定采购管理办法和制度;
(二)审定年度采购预算、采购项目、实施计划、采购方式和采购合同,确定采购组织形式;
(三)选定采购代理机构;
(四)研究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违纪问题;
(五)确定验收小组组成人员或聘请专家对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综合办公室是采购工作的具体管理与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和完善市红十字会采购制度或办法;
(二)为采购领导小组提供委托代理机构的情况;参与招标采购的相关招标工作;
(三)向市财政局报送采购计划和采购信息统计;
(四)编制采购预算、细化采购需求,拨付采购资金和资金的使用监管;
(五)负责除代理机构询价采购以外的询价工作,审核采购合同相关内容;
(六)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七)组织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
(八)采购文件的归档和保存;
(九)负责市红十字会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归档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采购文件由采购科室统一保管,不得伪造、销毁或者隐藏,采购文件保管期限从采购日期结束起至少10年。
采购文件包括:请示卡片、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投诉处理决定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采购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规定的法律责任为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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